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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数:2850
日本的信托业是从英国和美国传入的。据记载,明治三十五年(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首次办理信托业务。日本的信托业在吸收英美信托中的精华的同时,根据本国的具体特点创办了许多新的信托业务。
在日本除了有大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外还有许多专业信托公司。受托经营的财产种类,扩大到金钱、有价证券等各种动产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还包括金钱债权和土地租借权等权益。
受托的业务对象,从对财产物资的经营管理扩大到对人的监护和赡养,以及包罗万象的咨询、调查等方面。日本现行《信托法》是1922年颁布,《信托业法》于1923年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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