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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发布时间:2016-01-21        点击数:3577

大资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一、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证券公司经营业务,除应遵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基本规定外,其在从事大资管业务时的基本法律框架如下:
 
        (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监会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上述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上述法规的颁布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二)直接投资业务规则。主要为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1月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该规范替代了证监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首次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为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以可转债或过桥贷款等债权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提供了可能性,为券商直投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该等规则使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脱离了客户资产管理范畴,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四)公募基金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该等规范使符合一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告别大集合业务,开始进入公募时代。
 
        (五)托管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该等规则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增值服务。
 
 
二、基金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传统公募基金业务的规则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证监会于2012年9月2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系列规则,则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全面资管业务,并首次获准进入股权投资(PE)领域。
 
 
三、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期货公司的传统业务主要是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适用的规则包括《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业协会亦随后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等规则,允许国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上述变化改变了以前期货公司倚靠手续费的单一盈利模式,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型,培养未来新的盈利增长点,也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
 
 
四、保险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保险公司从事资管业务,主要适用的规则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上述规则,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此外,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证监会核准,还可以开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
 
 
五、商业银行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资管业务之一,主要适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而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试点办法》及最新的政策,商业银行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试点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大,这将有利于继续拓宽储蓄资金向资本市场有序转化的渠道,增加机构投资者数量,促进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可能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混业经营。此外,随着对商业银行设立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门槛的放宽,中国资本市场也将会迎来更多机构投资者,更加有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2012年5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幕再度开启。
 
 
六、信托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信托公司从事资管业务,主要适用银监会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七、私募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已经获得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确认。遗憾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次没有纳入新法的监管,目前还是主要适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私募机构如达到规定条件,经证监会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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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发布时间:2016-01-21       点击数:3577

大资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一、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证券公司经营业务,除应遵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基本规定外,其在从事大资管业务时的基本法律框架如下:
 
        (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监会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上述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上述法规的颁布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二)直接投资业务规则。主要为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1月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该规范替代了证监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首次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为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以可转债或过桥贷款等债权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提供了可能性,为券商直投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该等规则使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脱离了客户资产管理范畴,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四)公募基金业务规则。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该等规范使符合一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告别大集合业务,开始进入公募时代。
 
        (五)托管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该等规则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增值服务。
 
 
二、基金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传统公募基金业务的规则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证监会于2012年9月2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系列规则,则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全面资管业务,并首次获准进入股权投资(PE)领域。
 
 
三、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期货公司的传统业务主要是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适用的规则包括《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业协会亦随后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等规则,允许国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上述变化改变了以前期货公司倚靠手续费的单一盈利模式,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型,培养未来新的盈利增长点,也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
 
 
四、保险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保险公司从事资管业务,主要适用的规则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上述规则,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此外,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证监会核准,还可以开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
 
 
五、商业银行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资管业务之一,主要适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而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试点办法》及最新的政策,商业银行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试点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大,这将有利于继续拓宽储蓄资金向资本市场有序转化的渠道,增加机构投资者数量,促进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可能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混业经营。此外,随着对商业银行设立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门槛的放宽,中国资本市场也将会迎来更多机构投资者,更加有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2012年5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幕再度开启。
 
 
六、信托公司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信托公司从事资管业务,主要适用银监会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七、私募机构资管业务法律框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已经获得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确认。遗憾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次没有纳入新法的监管,目前还是主要适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私募机构如达到规定条件,经证监会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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