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9 点击数:2427
19世纪末,日本从美国引入商事信托,目的是解决当时企业面临的资金融通困难,为国内重工业发展与引进外资提供便利。信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信托业在日本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迅速攀升,从而奠定了信托业地位仅次于银行业地位的基础。
日本的信托公司源自银行。1900年颁布的《日本兴业银行法》中首次出现“信托”字样,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信托业开始在日本落地生根。兴业银行经办公司债的发行、证券的代理事务被看作是信托行为。为了帮助日本企业筹措资金、借款融通,1905年日本制定《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引进“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并规定只有银行才能兼营该信托业务。
1906年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东京信托公司成立,业务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管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等。随着一战之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信托公司的数量从1906年的6家增加至1921年的488家,信托业务种类扩展至30多个,大部分信托公司以金钱信托为主要业务,在融资方面与银行发挥相似的作用。由于地方型信托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信托业发展无序混乱,日本政府于1922年先后制定《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上明确信托概念和信托制度。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业规则和运行框架,《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1928年日本政府出台《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担保公司债券信托业务以外的信托业务。至此,日本银行与信托公司实行分业经营。1943年,日本政府出台《兼营法》,再次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至1945年,日本的专业信托公司仅剩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川崎、第一劝业和日本投资信托7家,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有11家。
二战后,除奈良、京都之外,日本其他城市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极度萧条,通货膨胀严重,信托公司吸收资金困难。尽管1947年日本撤销了信托公司金钱信托的两年期限要求,希望吸收短期资金来弥补损失,但无济于事。随着货币贬值越来越严重,客户委托财产大幅减少,甚至要求废除已订立的信托合同,信托业务发展陷入困境,政府推出多项举措。其中一条重要举措就是把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兼营银行业务。1948年,政府鼓励信托公司依《银行法》而转换为普通银行,再按1943年的《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公司改名为“××信托银行股份公司”。通过兼营银行业务,信托银行开拓吸收短期资金的渠道,帮助日本信托业摆脱经营危机,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同时,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确信托银行不允许经营除国债、政府债之外的债券承销代理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自1993年7月起,证券公司依照《金融制度改革法》的规定,纷纷设立信托银行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
1993年,日本根据《金融制度改革法》开始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由城市银行、证券公司设立的信托子公司以及地方银行纷纷进入信托业务领域。1997年、1999年相继放宽了银行、证券公司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范围。2001年,日本通过了《金融再生法》,规定由整理回收机构负责收购不良资产,其获得了经营信托业务的许可,以城市银行为主体进行的信托业务全面解禁(除遗嘱相关业务、房地产中介业务外)。2002年修订的《兼营法》要求建立可由地区性金融机构担任的信托代理制度。2004年,日本修订《信托业法》,放开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企业设立信托公司的限制,目前已有8家新设的专业信托公司。
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统计,截至2019年5月,该协会共有188家正式会员(主要是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和36家辅助会员。正式会员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信托银行;辅助会员包括16家证券公司,6家银行(均为信托银行),14家其他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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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日本从美国引入商事信托,目的是解决当时企业面临的资金融通困难,为国内重工业发展与引进外资提供便利。信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信托业在日本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迅速攀升,从而奠定了信托业地位仅次于银行业地位的基础。
日本的信托公司源自银行。1900年颁布的《日本兴业银行法》中首次出现“信托”字样,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信托业开始在日本落地生根。兴业银行经办公司债的发行、证券的代理事务被看作是信托行为。为了帮助日本企业筹措资金、借款融通,1905年日本制定《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引进“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并规定只有银行才能兼营该信托业务。
1906年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东京信托公司成立,业务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管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等。随着一战之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信托公司的数量从1906年的6家增加至1921年的488家,信托业务种类扩展至30多个,大部分信托公司以金钱信托为主要业务,在融资方面与银行发挥相似的作用。由于地方型信托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信托业发展无序混乱,日本政府于1922年先后制定《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上明确信托概念和信托制度。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业规则和运行框架,《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1928年日本政府出台《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担保公司债券信托业务以外的信托业务。至此,日本银行与信托公司实行分业经营。1943年,日本政府出台《兼营法》,再次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至1945年,日本的专业信托公司仅剩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川崎、第一劝业和日本投资信托7家,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有11家。
二战后,除奈良、京都之外,日本其他城市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极度萧条,通货膨胀严重,信托公司吸收资金困难。尽管1947年日本撤销了信托公司金钱信托的两年期限要求,希望吸收短期资金来弥补损失,但无济于事。随着货币贬值越来越严重,客户委托财产大幅减少,甚至要求废除已订立的信托合同,信托业务发展陷入困境,政府推出多项举措。其中一条重要举措就是把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兼营银行业务。1948年,政府鼓励信托公司依《银行法》而转换为普通银行,再按1943年的《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公司改名为“××信托银行股份公司”。通过兼营银行业务,信托银行开拓吸收短期资金的渠道,帮助日本信托业摆脱经营危机,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同时,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确信托银行不允许经营除国债、政府债之外的债券承销代理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自1993年7月起,证券公司依照《金融制度改革法》的规定,纷纷设立信托银行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
1993年,日本根据《金融制度改革法》开始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由城市银行、证券公司设立的信托子公司以及地方银行纷纷进入信托业务领域。1997年、1999年相继放宽了银行、证券公司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范围。2001年,日本通过了《金融再生法》,规定由整理回收机构负责收购不良资产,其获得了经营信托业务的许可,以城市银行为主体进行的信托业务全面解禁(除遗嘱相关业务、房地产中介业务外)。2002年修订的《兼营法》要求建立可由地区性金融机构担任的信托代理制度。2004年,日本修订《信托业法》,放开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企业设立信托公司的限制,目前已有8家新设的专业信托公司。
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统计,截至2019年5月,该协会共有188家正式会员(主要是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和36家辅助会员。正式会员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信托银行;辅助会员包括16家证券公司,6家银行(均为信托银行),14家其他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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